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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对外开放度是指一国国际经济进入程度和国内经济准入程度的总和。
[1]引申至一国某一产业而言,则一国航空运输产业对外开放度是指一国航空运输系统参与国际航空运输经济活动的程度。对于对外开放度这一抽象的概念,不同学者选取了不同的方法给予度量,基本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直接度量法,试图通过刻画一国的体制和政府政策的开放性来直接反映对外开放程度,着重考察经济主体(主要包括政府和企业)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意愿和行为,直接反映经济的开放程度;第二类方法间接度量法,通过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一系列指标,度量经济体对外开放的结果来反推对外开放程度。
[2]就对外开放度的定义而言,可以运用一国特定产业体制和对外产业政策对开放的限制程度来描述某一产业的对外开放度。但是由于定义模糊、测度困难等各类原因,导致其在运用中的不足,远远不如事后结果反推来描述的指标法测度来的客观和精确。因而,我国学者一般不大关心贸易体制和贸易政策对开放度的影响。他们基本上赞同或倾向于从范围上完善对外开放的指标体系,以全面准确的衡量经济实际开放程度。
[3] 然而当前对我国航空运输产业对外开放度的研究,更多的从体制和政策角度(比如航权开放)来探讨,
[4]而还未形成一个可供实证分析的开放结果度量指标体系。航权开放已成为近十几年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现象。鉴于航权开放的必然趋势,我国也已在一些地区开展航权开放试点。航权对等开放之后,我国航空企业可以进入国际航运市场,外国航空公司也可以进入国内航运市场,政策和体制上的壁垒消除,并不代表我国民用航空运输产业就能够积极参与国际航空运输经济领域,还要取决于我国航空运输体系的开放应对能力。进一步而言,政策壁垒消除也并不意味着就能够消除其他一些跨国经营壁垒(包括各类经营歧视,比如航线申请等等)。